沧州市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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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沧州市志愿者协会”。
英文名称:CangZhou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缩写:CZ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组成人员)自愿组成的,开展地方公益性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通过组织和协调全市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提高全市公民道德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奉行面向实践、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准则。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沧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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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广泛深入的开展志愿者活动,更好的为他人和社会服务,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设。
1、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障(为其提供生活服务,以提高生活质量)和精神保障(从社会成员的情感着手,消除社会成员心理与情感上的孤独感和不平衡感。
2、为社会大型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3、为城市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4、进行环保、科普教育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环保理念、提高群众科技素质。
5、开展扶贫接力和“三下乡”等活动,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6、深入社区,开展多种社区服务。 |
第三章 会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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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条件:由3人以上组成一个服务队组;承认本协会章程,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有确定的服务对象和明确的服务内容。个人会员条件: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有确定的服务对象和明确的服务内容。本协会聘请名誉会员:向本协会无偿提供资金、物质支持,对本协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本人自愿,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团体会员,需要团体根据所能提供的志愿服务内容,向相应的本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相应的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报本协会秘书处,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颁发证书。个人会员,需要本人根据所能提供的志愿内容,向相应的本协会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相应的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本协会秘书处备案,颁发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权利;3、有根据本协会章程和决议的精神,依法开展本团体活动的权利;4、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5、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2、按照服务协议,无偿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志愿服务;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4、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本协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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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设立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6、决定本协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7、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讨论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10、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议案;11、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聘请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一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工作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目前,本协会下设青年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老年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巾帼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科普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环保志愿者工作委员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公务员志愿者工作委员会七个工作委员会。各志愿者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类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并协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志愿者工作委员会向本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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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1、政府财政拨款;2、接受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捐赠;3、经批准的经济实体开展业务活动的收益或服务收入;4、其他合法收入;5、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沧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财务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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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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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根据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沧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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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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